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咨询员守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1970-01-01 浏览次数:582

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咨询员守则

    心理咨询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专业工作,为了引导和推动这项工作的健康发展,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保护心理咨询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心理咨询员工作守则。
    1、热爱咨询辅导工作,保持自身的身心健康并承担作为学校咨询员的道义责任。有效收集资料,作为咨询辅导工作的依据。定期参加培训、研讨,钻研咨询业务,努力提高咨询业务水平。
    2、把尊重来访学生和教师的权利放在第一位,不得抱有任何个人的目的,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强制。
    3、接受职业范围内的个案,并在辅导时严守自己资格的限制。和来访者及相关人员不得有个人关系。不得接受和索取额外报酬或礼物,不得满足来访者超越咨询范围的要求。
    4、不得应用心理咨询技术进行非专业性的活动和其它不正当目的的活动。不得与当事人发生任何有经济利益的关系。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未经来访者许可,不泄露来访者秘密的信息。
    5、来访者的任何资料、案例只在本中心存档,不得泄漏于他人。必须承担保守来访者秘密的责任。在团体咨询中,关于团体成员的自我揭露,咨询员必须事先设定守密原则。
    6、尊重其他咨询员的权利和技术,注意相互协作,不得妨碍其他同行的业务工作。
    7、使用心理检查和测量是须经来访者本人同意,不得强制,不得滥用检查结果。
    8、应做好咨询记录并定期进行案例和咨询总结。案例研究不得有损来访者权益。
    9、在说明咨询知识和专业意见时不得夸张,学生心理档案评语应客观真实。
    10、咨询工作原则上必须限定在咨询室进行。
    11、做到按时上岗,使心理咨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12、咨询人员应充分理解本守则,自觉遵守,不得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