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保密守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1970-01-01 浏览次数:592

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保密守则


    保护来访者的隐私,是心理咨询工作者一项非常重要的责任,除特殊情况外,中心人员均应遵守如下保密守则:
    1、中心咨询人员在咨询工作中收集的个人资料,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以及其它资料,均属于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除司法机关凭介绍信可以借用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2、中心咨询人员在开始咨询工作前应向咨询者说明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在应用时的限度。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集体心理治疗。
    3、只有在咨询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治疗或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引用案例时均需隐去那些可能会据此辨认出咨询者有关信息的资料。得到来访者书面许可的情况可不受此限制。
    4、咨询结束时,咨询人员必须将个案记录放入指定地点集中保管,未经中心许可,中心人员不得将个案记录私自取走。
    5、学校各类原始测量表、测评结果等涉及师生实名量表的,均放入保险柜中集中保管,未经中心许可,不得擅自
带出测量室。
    6、中心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或危及他人安全的情况时,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必要时应通知当事人所在部门或公安机关。